金年会-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VOCs源头替代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有关事项
发表时间:2024-11-20 | 作者:金年会
广东省生态情况厅回答广州市生态情况局关在商请进一步明白VOCs泉源替换项目减排量核算方式有关事项 关在回答广州市生态情况局关在商请进一步明白VOCs泉源替换项目减排量核算方式有关事项的函粤环办函〔2024〕35号 广州市生态情况局: 《广州市生态情况局关在商请进一步明白VOCs泉源替换项目减排量核算方式的函》(穗环函〔2024〕157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就有关环境函复以下: 按照《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式(2023年修订版)》(粤环函〔2023〕538号)(以下简称《核算方式》)核算现有项目VOCs减排量时,若项目基如期和减排期现实产能产生转变,先按《核算方式》中公式(3.1-1)折算减排期年度勾当程度数据后计较减排期排放量,再与基如期排放量之差,得出项目VOCs减排量。 项目VOCs排放量依然以现实出产勾当程度数据和VOCs节制程度为基准计较。 广东省生态情况厅办公室 2024年7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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